政策法规
你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0-08   云阳县慈善会

 

 
 
渝府发〔20154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弘扬善行美德为导向,以保障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和强化监管并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不断优化慈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体系紧密衔接,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有所创新,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富民兴渝的重要力量。
二、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一)培育慈善意识。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在全社会普及慈善理念,倡导慈善行为。要把公益慈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和富民兴渝贡献奖的评选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构建慈善文化价值理念,将慈善文化与传统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消费文化和传播文化等各种文化相结合。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强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从而培养公民参与慈善的社会责任感。
(三)打造慈善品牌。积极开发慈善资源,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培育具有重庆特色的优质慈善品牌,面向城乡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广泛开展慈善成果展示、专家讲座、慈善晚会、慈善募捐等活动,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展现慈善风采,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品牌。
(四)加强慈善宣传。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理念,宣传典型慈善人物事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结合实际开展贴近群众的各种慈善宣传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引导各类企业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愿捐款捐物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展、义卖、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民政、银监、证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试点工作,重点探索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通过规范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孤等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人群需求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的统计,建立民政部门与教育、卫生计生、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四)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便利和费用减免。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拓展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公益小额信贷、公益理财等公益金融投融资渠道,积极探索互联网公益金融、公益金融众筹等金融工具的创新。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支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
四、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慈善组织。大力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和基层慈善组织,鼓励慈善会、红十字会和为老助残等公益慈善组织建设和发展,支持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鼓励城乡社区广泛建立互助类基层社会组织。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通过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积极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发展更多的慈善公益主体,壮大慈善公益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严格按照募捐权限的划分管理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界限,确保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在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政府进行社会捐赠动员时,采用公布具有募捐主体资格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情况的方式,由公众自行选择社会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捐赠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要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禁止强捐、索捐、摊捐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使用应以扶贫济困为主。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对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捐赠物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慈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协议约定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公开内容包括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在公开募集款物情况时,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社会全面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社会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强化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健全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开监管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行业自律。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定,统筹慈善资源和慈善项目,促进专业协作和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健全协作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对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重要活动、突出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人才培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合理确定慈善行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四)完善激励制度。设立重庆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热心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组织予以表彰。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建立完善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对受到表彰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71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