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老、扶孤、助学、济困、助医、助残、扶贫、赈灾、社会公益”的慈善宗旨,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救助对象
一、在本县特、贫困户、低保户人群中,因各种重大原因,引起本人或家庭生活暂时极度困难,急需临时救助的。
二、其他因各种特殊原因急需临求助的。
第二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住址、联系电话、救助理由及依据。如医疗救助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以及特、贫困卡、低保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按要求和内容如实填写由慈善会印制的《慈善救助审批表》。村居委会(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内容的真实性,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主任为责任人。
三、慈善会办公会议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村居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意见,研究决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2000元,3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救助。
四、特殊情况下的救助。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救助的;陪同上级领导慰问的;县里有关会议决定的;特定节日县里组织的慰问;本会认为需要慰问的;其他情况下需要看望和慰问的。上述情况下的看望、慰问救助资金的支付,必须有2名会领导在救助表中签字,并有简要说明方可。
第三条 公示与监督
慈善会将救助人员情况通过专栏、云阳慈善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方能在县慈善会按现金支付程序领取救助金。
第四条 责任
救助对象情况不实或救助资金挪作他用者,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科)主任负责如数追回救助资金交县慈善会,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关责任。
此制度生效后,原有慈善救助制度、办法等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