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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慈善会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04   云阳县慈善会

 (201791日云阳县慈善会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理事会定期听取和审议财务情况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坚持厉行节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第四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合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来源

第五条  慈善资金和物资主要来源:县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会费;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

第六条  慈善会接收捐赠资金后,必须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有效的慈善捐赠现金专用票据,及时将捐款存入慈善捐赠专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慈善会接收捐赠物资后,必须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有效的慈善捐赠物资专用票据,在物资入库后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捐赠资金、物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八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必须用于与《慈善会章程》相符合的慈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九条  定向捐赠资金,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按《云阳县慈善会章程》规定,提取510%的工作经费外,全部用于安老、扶孤、助学、助医、济困、助残、扶贫赈灾和社会公益等慈善项目,对当年结余部分则按上级要求逐年积累慈善事业基金。

第五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使用

第十一条  慈善资金、物资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属于定向捐款:由慈善会审核后,按捐赠者意愿直接拨付。

(二)非定向资金的使用:慈善会根据社会救助的需要和善款总量的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1、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2、一次性2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方案,报经县民政局审定后,由慈善会按现金支付程序拨付;3、一次性2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决定;4、重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金额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拨付。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由接受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库单上签字盖章后销账。

第十三条  定向、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资使用后都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资金、物资使用的救助项目和效果。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监事会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检查所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一)实行财务公开,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二)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账、明细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在银行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银行存款专户,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会的支票管理。

本会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慈善会的收据管理

本会出纳统一购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团会费收据》,必须专人专管,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此《办法》生效后,原制定的慈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