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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慈善会章程

(201791日云阳县慈善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重庆市云阳县慈善会(简称云阳县慈善会),英文名称:CHONG  QING  YUN  YANG  CHARI   TYFEDER    ATION  ,缩写CY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且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安老扶孤、助学、助残、助医、赈灾济困、慈善公益和民生工程”中,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献爱心,救助及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资金19.1622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会住所:云阳县双江街道天鹅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发放县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二)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临时困难群体等救助对象,力所能及地开展安老、扶孤、济贫、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三)公益援助。围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与重点,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交流合作。开展同县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示范、指导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工作,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化建设,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五)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六)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捐赠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愿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  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及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的收取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其决议须作出会议纪要,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 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建议议题;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需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2/3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业务人员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因故缺席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为主持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需要由会长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日常事务;

(五)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在本年度非定向捐款的总额中提取5%10%,作为落实慈善项目的工作经费,其提取比例可根据年度非定向捐款总量进行调整。

(三) 会费;

(四) 社会资助与赞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工作经费与慈善募集的款物二者严格区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方能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例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收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

(一)  扶贫、济困;

(二)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赈灾救助、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合作、慈善宣传;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理由并写出报告,提交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云阳县慈善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