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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慈善条例》解读
时间:2022-07-29   云阳县慈善会

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慈善条例》,自2022年9月1日施行。


《重庆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33条,严格遵循“小切口”立法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促进与监管并重,推动补齐慈善领域短板,提升慈善公信力和影响力。《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我市健全慈善工作机制,规范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活动,推进慈善组织发展和慈善人才建设,浓厚慈善氛围,激发慈善活力,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条例》第三条立法原则中,明确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提供了政治保障。

二、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慈善工作责任。《条例》第五条明确民政、教育、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上的职责,强化部门支持和参与,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培育发展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培育发展对增强社会大众慈善意识,浓厚慈善氛围,营造慈善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慈善文化培育发展措施。《条例》第六条提出“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重庆慈善周’,相关部门、单位和慈善组织应当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推动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家庭”,有利于集中对我市慈善宣传和慈善活动进行整体造势,强化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进一步提升慈善影响力。《条例》第二十条提出,通过支持搭建慈善文化传承、发展平台,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培育巴渝慈善文化品牌,学校将慈善教育纳入德育教学内容,媒体加大慈善公益宣传活动等措施,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四、规范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活动开展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慈善行业公信力。《条例》第七条从慈善组织制度建设、慈善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管理、项目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三条对捐赠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变更信息的公告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慈善组织要加强对慈善项目规范管理,提出,“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自行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中载明,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第十九条从提高慈善公信力的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五、规范引导个人求助。当前,个人求助规范存在法律空白。对此,《条例》第十一条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引导,提出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求助人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对违法行为进行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六、补齐应急慈善短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凸显了应急慈善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发挥慈善力量在应急事件中的作用,《条例》第十二条提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提供需求信息,畅通捐赠物资收储、调配、通关、运输、发放的便捷通道,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细化了慈善组织参与应急慈善的责任。

七、完善政府促进措施。一是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条例》第九条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发展。同时,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兴办慈善实体。《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采取多方式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提高款物的募集能力和使用效益。二是推进慈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慈善组织合作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基地”,以此提升慈善职业吸引力,加强慈善人才供给。三是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是调动和激励捐赠人进行捐赠的重要因素。《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细化了落实税费减免的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优化税费减免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四是强化表彰奖励。《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出,本市开展“重庆慈善奖”评选,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八、鼓励发展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社会大众和慈善组织参与和践行慈善的重要方式。《条例》第十七条提出,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慈善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服务,鼓励、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鼓励、支持青少年开展慈善服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加慈善服务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强调开展慈善服务,应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权。这些支持性措施,将有力地引导社会大众通过开展慈善服务参与慈善,同时让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服务时有强大的队伍支撑。

九、引导社会支持。《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财产提供保值增值、保险保障等服务。媒体及有关公共场所,为开展慈善活动或者开展慈善宣传提供场地、减免费用或者给予其他便利。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评估、鉴定、公证等机构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费用。

十、加强社会激励。《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冠名捐赠行为做了相应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和录用参与慈善活动并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十一、推进社区慈善。社区慈善是当前和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着力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加强村(社区)慈善工作,健全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激励政策,创新村(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村(社区)慈善捐助站点,发展村(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志愿者、村(社区)社会组织合作实施慈善项目。”

十二、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慈善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条例》第八条提出,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提出,“财政、民政、公安、人力社保、文化旅游、网信、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力度


注:本文转载来自《重庆民政》微信公众号